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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壹證人審查指南:文件收集和提交的條件和業務程序

跟單托收的單據提示條件和業務流程

跟單托收主要用於國際貿易中的收款。根據付款交單條件的不同,跟單托收可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付款交單

付款交單是指代收行以進口商付款為條件向進口商提交單據。

對出口商來說,付款交單的好處是在貨款支付後才交付貨運單據。如果拒付匯票,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貨運單據仍在代收行手中,出口商仍有控制貨物的權利,因此風險較小。

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付款交單可以分為三種方式:

1,即期付款交單

這樣,賣方開出即期匯票,通過銀行提示給買方。買家看到後需要立即付款,付清貨款後才能拿到單據。這種方法也叫“憑單據付現”。

2.即期付款交單(見票後數日)

這樣,賣方開出壹張遠期匯票,比如60天的遠期匯票。代收行將匯票提交給買方,買方只需在看過匯票後“承兌”即可。術語“承兌匯票”是指買方保證見票後60天付款。匯票到期後,買方立即向托收銀行付款,托收銀行將單據交給買方。

3.付款交單地點...日期後天。

即期付款交單與即期付款交單幾乎相同,但不同的是前者的付款期限始於出票日,而後者的付款期限始於提示匯票日。

第二,承兌交單(承兌交單)

在承兌交單的條件下,只有在付款人履行了遠期跟單匯票的承兌手續(即在匯票上寫“承兌”字樣,註明承兌日期或加到期日並簽字)後,代收行才能將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不必等到付款後。

在承兌交單下,只使用遠期匯票,匯票到期日的計算分為:

(1)出票後……天承兌交單。

承兌交單...見票後幾天。

(3)交貨後幾天,提單日期匯票後…天承兌交單的付款期通常從30天到150天不等。

托收業務中的融資和托收風險

第壹,銀行在托收業務中的融資

雖然托收屬於商業信用,但銀行仍然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向出口商和進口商提供融資,這是托收與匯款的顯著區別之壹。

(1)購買托收票據。

出口提單托收是指出口商將提單等代表貨權的單據抵押給銀行,在扣除提單利息和費用後,向銀行取得有追索權的預付款的方式;或者是指銀行有追索權向出口商購買跟單匯票或全套貨權單據的行為。

出口匯票托收是銀行向出口商提供的壹種短期融資活動。基於此,出口商可以盡快收回貨款,加快資金周轉,有時考慮匯率變動,出口商也可以規避匯率變動的風險,而銀行可以獲得手續費和匯票利息。

在出口議付中,議付行有追索權。壹般銀行的追索權會在議付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銀行未能按時從國外收回貨款,有權要求出口商立即歸還融資本息。

票據金額可以是出口應收賬款的全額,也可以是應收賬款的壹定比例,這取決於出口商的需求和票據銀行的風險考慮。

托收業務中的出口押匯對銀行來說風險很大。如匯率風險、進出口商的信用風險等。因此,銀行往往對托收的出口匯票有嚴格的要求,如進口商資信良好,匯票必須是全套貨權單據,同時必須對匯票收取較高的利息和手續費。

(B)貸款(托收預付款)

托收項下的貸款相當於票據付款的壹部分,但與票據不同。在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出口商可以要求托收行發放低於托收金額的貸款,並在貸款到期日償還貸款。

(三)利用融資券貼現融資(融通)

1.出口商融資

出口商可以通過融資券貼現獲得融資,具體流程如下:

(1)出口商開具遠期融通匯票,收款人為托收行,出口商為出票人和收款人,跟單托收匯票作為融通匯票的抵押物,提交給托收行;

(2)代收行將跟單匯票發送給代收行,委托代收行將跟單匯票提示給付款人(進口商)承兌;

(3)托收匯票的付款人(進口商)承兌匯票後,代收行向代收行發回承兌通知;

(4)代收行收到代收行發送的承兌通知後,自行承兌該融資券,並發送給貼現公司貼現;

(5)貼現公司貼出融資券;

(6)貼現公司將向出口商支付凈貼現;

(7)在托收匯票到期日,托收行收到由托收行轉來的進口商的付款,並利用該付款準備融資匯票;

(8)在融資券到期日,貼現公司向代收行提示融資券付款;

(9)匯款銀行將事先準備好的款項支付給貼現公司。

2.進口商融資

進口商收到代收行要求其付款的通知後,即可進行融資,具體流程如下:

(1)進口商在授信額度下向代收行開具遠期融資券,要求代收行承兌;

(2)代收行承兌該融資券;

(3)進口商將已承兌的融資匯票發送給貼現公司貼現;

(4)貼現公司對融資券進行貼現;

(5)進口商向代收行支付融資匯票的貼現;

(6)代收行向代收行支付凈額作為付款;

(7)進口商銷售完進口貨物後,將貨款交付給代收行,用於準備融資匯票;

(8)在融資券到期日,貼現公司應向代收行提示融資券付款;

(9)代收行將從進口商處收到的貨款支付給貼現公司。

(4)信托收據

在付款交單方式中,如果進口商想在付款前提貨,他可以開壹張信托收據交給代收行,以便借出單據進行交割和銷售。獲得款項後,他會向代收行還款,換取信托收據。這種做法被稱為“見票後…天付款交單,開具信托收據以換取單據”,

信托收據提取的貨物產權仍屬於銀行,進口商處於代為保管貨物的地位,稱為受托人或受托人。

其義務是:第壹,將信托收據項下的貨物與其他貨物分開保管;第二,出售款項應交付銀行或臨時銀行保管,但必須在賬目中與自有資金分開列示;第三,貨物不得抵押給他人。

代收行是委托人,其權利是:

壹是可以隨時撤銷信托,收回借出的貨物;

第二,如果商品已經售出,可以隨時追回貨款;

第三,如果進口商在借貨後倒閉,他對貨物或貨款有優先權。

用信托收據向進口商提供金融便利,信托收據壹般由進口商提出,由代收行批準。

收款風險

跟單托收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貨運單據的交付與貸款的收付結合在壹起。除了人的信用,還有貨的保障。與原來的匯款結算方式相比,它仍然是壹種商業信用。托收中的銀行只是總代理,對托收過程中的壹切風險、費用、意外不承擔任何費用。進出口商能否獲得合同規定的貨款或按時收到規定的貨物,取決於對方的信用狀況。

壹般來說,跟單托收是壹種對進口商有利而對出口商不利的結算方式。在托收中,進口商還面臨著付款或承兌後憑單上提到的貨物與合同不符,或者貨物是劣質或假冒的風險;但相對而言,出口商的風險更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風險

貨物裝船後,進口貨物價格下跌,進口商不願意接受或支付單據,就可能以貨物規格不符合要求或包裝差為借口要求降價。

2.國家風險

由於進口國政治或經濟原因,進口商拿不到進口許可證,或申請不到進口所需的外匯,使貨物到達進口地時無法進口,或進口商無外匯支付。3.進口商風險

由於破產或關閉,進口商無力支付貨款。

4.常規風險

在壹些地區,如拉丁美洲,壹次付款交單傳統上被視為承兌交單,即進口商在承兌交單匯票後,會立即將付款交單交給進口商。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面臨著財富和商品都被掏空的風險。

實踐中使用歸集法應註意的問題

雖然托收會給出口商帶來很多風險,但有時為了增強市場競爭力,擴大出口,特別是推銷滯銷產品或新產品時,仍然會采用托收。

因此,為了防範托收過程中的風險,確保及時收回貨款,出口商應註意以下事項:

(壹)深入調查進口商的資信,進而確定是否可以采用托收方式以及應當掌握的信用額度。

(二)選擇代收銀行要慎重。

(3)價格條件的選擇。

(4)提單的方法。

(5)托收單據的種類和數量。

(6)註意進口國的貿易法律、外匯法規和銀行習慣,以免影響及時收匯。

(七)及時向客戶發送文件復印件,使其主動聯系代收行,及時支付贖回指令。

(8)在托收過程中,出口商應始終與托收行保持密切聯系,完善托收匯票和帳戶檢查制度,了解進口商的承兌和付款情況。如果到期未能支付,它將加大催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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