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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第壹,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擔保法》第五條第壹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司法實踐中,特別需要註意的是,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壹般無效,這是確認保證合同無效的壹般原則。但對於獨立擔保,如擔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二、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1)擔保人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例如,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事業單位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保證人。(二)當事人惡意簽訂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擔保合同無效。(三)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損害國家利益的擔保合同的,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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