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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核查賬戶的待核查賬戶有余額處理辦法

外匯進來後銀行會先給妳入到待核查賬戶中,等妳電子口岸裏有收匯額度後,去銀行辦理從待核查轉入外幣的經常項下賬戶中或是結匯處理.在待核查賬戶中會有利息存在,妳可以拿妳的利息單和銀行要求的其它單據從待核查賬戶中轉入外幣經常項賬戶中或申請結匯.壹般收匯先入到了待核,這時妳可以做賬(收入或是預收),辦理轉入經常項外匯賬戶時妳可以做借記銀行存款美元戶,貸記銀行存款待核查戶.如果月末待核查賬戶中有余額,當要有匯況損益.

————————————小問題————————————————————————————————

問:企業銷戶,可收匯額度為0,待核查賬戶中的余額如何處置?

答:待核查賬戶中的余額(除利息外),必須經外管同意方能轉出銷戶。

答〔2〕:如果是預收貨款,企業可以在貿易信貸登記系統合同登記,經外匯確認取得預收貨款額度後結匯。

問:為什麽待核查賬戶有余額電子口岸沒額度?

答:以前咨詢過壹次. 好像額度不是按照妳出口的金額給的. 而上按照去年的出口額的比例核出來的.

具體的可以通過外匯管理局咨詢壹下.。待核查賬戶有余額而電子口岸沒余額說明收到了外匯卻沒有出口而且沒有去外管局申請額度,而且從2011年12月1號開始部分試點地區已經不需要額度便可以結匯了。

問:有壹進出口公司破產已經停業壹年多,但其待核查賬戶上還有些余額,又因沒有額度所以結匯不出來,現公司要銷戶,要如何才能把待核查賬戶上的余款結匯出來呢?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1-15文號:匯發[2009]10號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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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提高企業流動資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動貿易便利化,現就改進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對於企業確已實際出口並收匯,但因出口數據傳輸時滯原因導致可收匯余額暫時不足的,銀行可憑企業承諾說明函(應包括實際出口日期、相應收匯日期、承諾所述情況真實等,並加蓋單位公章)先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轉,並逐筆登記臺帳。企業應在辦理結匯或劃轉後30個工作日內補辦聯網核查手續,銀行應登陸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在相應貿易類別項下為企業進行可收匯額核註。對於30個工作日內仍未補辦的,銀行應於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告,同時停止為該企業辦理先行結匯或劃轉,並在有可收匯額時將已經先行結匯或劃轉的金額上網核註。

二、自2009年2月15日起,將來料加工收匯比例統壹由20%調整為30%。外匯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登陸“系統”中“來料加工收匯比例調整”模塊,將來料加工收匯比例統壹調整為30%。對於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單筆出口貨物報關單實際收匯比例高於30%的,銀行應按照現行來料加工超比例收匯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多收匯差額資金,企業可憑情況說明直接到銀行辦理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轉的手續。

四、對於因壹筆收匯包含多種性質、企業錯誤說明或銀行工作失誤導致的進入待核查賬戶的服務貿易項下資金,企業可憑情況說明合同發票等有關單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從待核查賬戶的劃出或結匯手續。

五、企業在確有出口但因數據傳輸時滯導致可收匯額不足時,方可先行辦理結匯或劃轉。銀行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為企業辦理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對於出口貿易融資項下的收匯,不得按此規定辦理,仍按照現行貿易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匯局應加強對銀行和企業先行辦理結匯或劃轉及補辦聯網核查手續的事後監督工作。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二OO九年壹月十五日

問:待核查賬戶余額如何計息?利息如何結匯或劃轉?

答: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法規條例,待核查賬戶余額按活期存款計息。利息結匯或劃轉按照現行相關管理規定辦理,不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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