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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怎樣入帳

1、借:管理費用(或其他費用項目),貸:應付款項(其他應付款或應付賬款)

2、借:應付款項,貸:應交稅金

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

1、概念

根據我國規定,居民企業交納境外所得稅,非居民企業不交境外所得稅。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以下幾類: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他組織。

2、計算步驟

第壹步:先計算國內外應繳納的稅額=國內外應納稅所得額×25%,(註: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

第二步:計算限額(可以理解為國外所得額在國內要繳納的稅額),限額=國外稅前所得額×25%, [註:如果境外是稅後利潤要換算成稅前所得,即稅後所得÷(1—境外稅率)]。

第三步:境外繳納的稅額和限額進行比較,境外稅額大於限額不用補稅,反之要補稅。

比如境外繳納的稅額是5萬元,限額是4萬元,不用補稅,也不退稅。境外繳納的稅額是5萬元,限額是6萬元,要補稅1萬元。

匯總我國繳納的所得稅=第壹步計算的稅額+補稅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抵免境外已納或負擔所得稅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居民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統稱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在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的,適用本通知。

二、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以及本通知的規定,準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後,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壹)、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內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三)、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企業不能準確計算上述項目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抵免。

三、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壹)、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來源於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三)、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就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各項應稅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項的規定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後扣除。

(五)、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壹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壹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後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

(壹)、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於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二)、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三)、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四)、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居民企業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壹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於由上壹層企業負擔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於由壹家上壹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壹家上壹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後利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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