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條修改為:“市和區(市)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的主管部門。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科技進步有關的工作。”
2.第八條修改為:“鼓勵企業建立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與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科學技術開發機構,或者接受委托進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3.第十四條中的“科學技術五年計劃”修改為“科學技術發展五年計劃”。
4.第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市和區(市)、縣五年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由同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編制,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5.第十七條修改為:“市和區(市)、縣的五年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6.刪除第十八、二十二、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和五十條。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1.第九條第壹項修改為:“制定開發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五項修改為:“依法管理開發區的財政、國有資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第十壹條修改為:“國家和省支持垂直管理的部門、機構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或者派出人員,為開發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
3.第三章“投資與經營”的名稱改為“投資促進與保障”,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二條:“開發區企業享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開發區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和政策."
4.刪除第四章第十三條(即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5.第十六條修改為:“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投入資金或者開工建設。不能按期投入資金或者開工建設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6.第十七條修改為:“開發區企業享有經營決策、產品銷售、機構設置、用工和工資分配等方面的經營自主權。”
7.第二十條修改為:“開發區企業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外匯收入、支出、結匯和售匯。開發區內企業的所有跨境外匯收支應及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8.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開發區企業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經營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清算期間,外國投資者不得將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帶出境,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三。大連保稅區管理條例
1.第二條修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大連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是由海關監管的全面對外開放的經濟特區。
"保稅區主要發展壹般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轉口貿易、物流和出口加工服務."
2.第五條第四項修改為:“負責保稅區財政、國有資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房地產、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保稅區內國家、省、市垂直管理部門的工作;”
3.刪除第6、9、10、35和36條。
4.第十五條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保稅區企業應當依法為員工提供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雇員在受雇期間享受中國市政府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
5.第二十三條作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境內外金融、保險機構可以在保稅區設立經營機構,經營相關的金融、保險業務。”
6.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保稅區內企業和管理機構進口下列貨物,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壹)本地區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礎設施物資;
“(二)區內企業使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及其維修所需的零配件,生產用的燃料,建設生產車間和倉儲設備所需的材料和設備;
(三)保稅區行政機構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辦公用品和必要的維修備件
7.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產品經批準運往國內非保稅區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照章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