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應當自行繳納所得稅(非貿易外匯支付),而不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繳。
2、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免稅或不征稅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