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的征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壹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綜上所述,實現商品傾銷和外匯傾銷的關鍵要素是多方面的,需要綜合考慮市場需求、競爭優勢、銷售渠道、定價策略、市場營銷和推廣等因素。商品傾銷和外匯傾銷是兩種不同的傾銷行為,前者指的是將產品以低於成本價格出售,以獲取市場份額;而後者是指通過大規模購買外匯來抑制本國貨幣價值,以提升出口競爭力。
法律依據:
《反傾銷條例》
第三條
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和國市場。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
第七條
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第十三條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