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簡化和完善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第壹條取消境內直接投資和對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審批兩項行政審批事項。
而是由銀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見附件)直接審核辦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以下統稱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通過銀行間接監管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壹)本通知實施後,已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並在地方外匯局開通資本賬戶信息系統的銀行,可通過外匯局資本賬戶信息系統直接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企業(以下簡稱相關市場主體)的境內投資者辦理對外直接投資登記。
(二)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在當地外匯局的指導下開展直接投資等相關業務的外匯登記,並在授權範圍內履行審核、統計監測和備案職責。
(三)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註冊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待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後,方可辦理後續與直接投資相關的開戶、資金匯出等業務(包括利潤和股息的匯出或匯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