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法》和《關於查詢、止付、沒收銀行個人存款的聯合通知》及存款人死亡後存款轉移或支付的程序規定,儲蓄存款人死亡後存款的轉移和支取應符合以下規定:(1)存款人死亡後,為證明其身份,支取存款, 法定繼承人應向縣或市人民法院申請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沒有公證處的地方)出具繼承證明書。 儲蓄機構憑繼承憑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辦理轉移或支付手續。(2)存款人已經死亡,但存款憑證持有人未向儲蓄機構申報繼承過程,也未持存款所在地法院的判決書,在存款人生前直接到儲蓄機構提取或轉移存款。儲蓄機構視為存款正常取款或轉賬,對事後發生的存款繼承糾紛不承擔責任。(3)原存款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在國內的,憑原存款人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證明,儲蓄機構辦理存款轉移支付手續。(四)定居中國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在中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轉賬方式與中國公民相同。同中國締結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人,按照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5)在國外,繼承人可以憑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正的機關申請辦理繼承證書,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存款劃轉和支取手續。(六)存款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又沒有遺囑的,屬於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的職工的存款,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國庫,歸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將其存款轉入集體所有制。上繳國庫或轉入集體的存款不計利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 * *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搶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