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存款去世後,曹就是存款人的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他有權提取這筆存款嗎?銀行不讓曹取款,不給曹辦理轉賬手續吧?
依法分析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6月22日發布的《關於查詢、止付、沒收銀行個人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後存款轉移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1980+065438+:
1.存款人死亡後,為證明其身份並有權支取存款,由法定繼承人向當地公證處(沒有公證處的,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下同)申請繼承證書,銀行據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存款繼承權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辦理轉賬或支付手續。
2.華僑、華裔外國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確實死亡的。法定繼承人在國內的,憑原存款人死亡證明(或其他能證明存款人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銀行據此辦理存款轉移或支付手續。
3.定居在我國銀行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存款,其轉帳或支取手續與我國公民的存款相同,按上述規定辦理。同中國締結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人,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4.如果繼承人在國外,可以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銀行可以據此辦理存款的轉移或支付手續。
如果繼承人所在國為外匯禁入國,按上述規定難以辦理時,友好社團、當地僑團、愛國僑領、友好人士可提供證明,經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可向我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書,銀行在此基礎上再辦理存款的轉移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未建交的,按特殊情況處理。
居住在國外的繼承人在我國境內銀行繼承的存款能否匯出境外,按照我國外匯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5.存款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又沒有遺囑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定上繳財政部門保管,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存款可以轉為集體所有制。這種上繳國庫或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存款不計利息。
從上述情況來看,曹與他的四個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對曹父親的存款繼承權產生了糾紛。本案中,銀行不允許曹提取存款或辦理轉賬手續是完全正確的。曹及其同父異母的四個兄弟姐妹對該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時,應由人民法院判決。銀行只有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才能辦理轉賬或支付手續。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
技巧
以下是公證處出示的繼承權證明書參考樣本:
繼承證書
[年份編號]的名稱和文件編號
繼承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詳細地址。
死者: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詳細地址。
核實繼承人XXX是死者XXX的兒子/女兒,是遺產的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XXX死後留下的遺產情況如下:
(1)遺留財產的位置、內容及詳細條款;
(2)乙方財產的位置、內容及詳細條款;
(3)丙物業的位置、內容及詳細條款。
上述遺產依法由繼承人XXX繼承。茲證明。
公證處:××
公證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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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