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業務
借:在中央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款:吸收存款-本金
存款吸收-利息調整
借:吸收存款-本金
存款吸收-利息調整
貸款:從中央銀行存款或手頭現金。
2.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獲得現金業務。
借:把錢存入中央銀行。
貸項:庫存現金
借:庫存現金。
貸款:存放在中央銀行。
存放在中央銀行的資金說明
1.存放在中央銀行的資金,是指金融企業存放在中央銀行用於支付結算、資金劃轉、現金存取、流動資金結算、按照吸收存款的壹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銀行以及其他需要存放的資金。
2.在會計實務中,存放於中央銀行的資金也指“存放於中央銀行的資金”專用賬戶,屬於資產賬戶。本科目應按存款性質進行明細核算,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放在中央銀行的資金余額。
存放在中央銀行的資金的核算
1.中央銀行賬戶核算企業(銀行)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的各項資金存款,包括業務資金劃轉、同城票據交換辦理、異地跨系統資金劃轉、現金存取款等。
企業(銀行)按規定提取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2、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可按存款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借記“中央銀行資金”科目,貸記“存款”、“清算資金”等科目;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並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4.“存放中央銀行資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各類資金。
存放在中央銀行的資金分類
存放在中央銀行的資金壹般分為以下四類:
1.法定存款準備金: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的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客戶存款的壹定比例存放在人民銀行。此外,金融機構還在人民銀行開立清算備付金賬戶,並保持壹定水平,以滿足日常清算需求。
2.超額存款準備金:超額存款準備金是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用於支付內部銀行間日常交易的活期賬戶。隨著1998年6月5438+3月21日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允許金融機構確定在中國人民銀行保持的超額存款準備金數額。
3.結售匯周轉金:銀行為開展外匯業務,按照中央銀行規定的比例保留的壹定數額的結售匯人民幣周轉金。
4.指定計息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外匯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外幣定期存款作為外匯計息資產;人民幣營運資金的30%應為人民幣國債或6個月以上(含6個月)人民幣定期存款作為人民幣計息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