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進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但當天或者短時間內多次出境的除外。
《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同壹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入境時必須向海關書面申報,海關根據最後壹次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予以記錄放行。
《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出入境人員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銀行存單、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支付憑證以及政府債券、企業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進出境,海關暫不監管。
《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通知第二條?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金出境,也可以通過匯款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攜帶外幣出境。根據國家財務管理規定從銀行取得。
(1)出境人員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外幣現金出境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證明驗放;
(三)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65438美元+0萬元的外幣現金出境。如遇特殊情況,出境人員可向外匯局申請攜帶證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