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壹個突出的新的變化就是引入了國際上通行的委托管理制度,允許創投企業把投資活動授予壹家合格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該創投企業的資金,為創投企業尋找投資機會和談判投資條款,或代表創投企業進行創業投資,並提供相關的'管理咨詢服務。
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註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合夥制組織形式。同壹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定期向委托方的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符合以上條件,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獲得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壹個月內,持此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