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回顧
安徽A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擬向德國B精密儀器制造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訂購兩臺臥式加工中心,用於對發動機缸體進行精加工。A公司委托合肥C機械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代理進口,三方簽訂了進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在該臥式加工中心制成後,安徽A公司將通過C公司向德國B公司提供兩批發動機缸體進行試加工,以便確認訂購設備的加工精度和性能。發動機缸體試加工完成後返回國內,由A公司對該批加工發動機缸體進行檢驗確認,若符合要求,A公司將簽發預驗收合格證書,德國B公司憑此證書發貨。根據此合同安排,試加工發動機缸體以暫時出口的方式交給德方,在試加工完成後再全部運回國內。
合同還規定:試加工發動機缸體分兩批出口到德方,第壹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擬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國內;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預計2010年2月底返回國內;在試加工完成後由C公司負責租船訂艙,辦理清關手續,將試加工發動機缸體運回安徽A公司。
由於德方B公司在第壹批發動機缸體的加工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未能如期進行,直到2010年9月才開始進行試加工。因此,兩批試加工發動機缸體將在2011年2月底壹起返運安徽A公司。
二、案例解析
(壹)兩批發動機缸體海關監管貨物類別
根據貨物進出境目的的不同,海關監管貨物分為五類:壹般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保稅加工貨物和保稅物流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和其他進出境貨物;其中,暫準進出境貨物分為兩大類:第壹大類是指為了特定目的,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暫時出境,並在規定期限內原狀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貨物。此類按照海關監管的方式,又分為四類: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暫準進出境貨物、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進出境展覽品、集裝箱箱體和暫時進出口貨物;其中,暫時進出口貨物按貨物流向又分為暫時進口貨物和暫時出口貨物。第二大類是按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境外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按月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征收進出口稅的暫準進出境貨物,如:進出境修理貨物。
在案例中,合同約定:試加工發動機缸體分兩批出口到德方,第壹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擬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國內;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預計2011年2月底返回國內。如若該合同正常執行,則第壹批和第二批發動機缸體都在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屬於暫準進出境貨物中的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範疇。由於暫時進出口貨物又分為暫時進口貨物和暫時出口貨物,因此,案例中的發動機缸體為暫時出口貨物,可以按照暫時進出口貨物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境報關和核銷手續。
(二)復運進出境的時間期限
按照海關對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監管規定,從暫時進出口貨物進境或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進境。超過6個月,收發貨人可以向原海關提出延期申請,但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限屆滿,應當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國家重大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準進出境貨物,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收發貨人所在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暫準進出境貨物申請延長復運出境、進境期限的,收發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準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 申請書 ”以及其他相關申請材料。由所在地直屬海關作出決定並制發“中華人民***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申請延長超過18個月的由海關總署作出決定。
案例中,德方B公司在第壹批發動機缸體的加工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未能如期進行,直到2010年9月才開始進行試加工,於2011年2月底才返運回安徽A公司。第壹批發動機缸體在境外的時間已經超過規定的6個月期限,按照規定,須由C公司向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口貨物的延期手續。具體而言,C公司應在規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延期,經所在地直屬海關批準後,方可繼續按照暫時出口貨物在德國開展試加工。
對於第二批發動機缸體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2011年2月底返回國內,在沒有超過規定期限的情況下,和第壹批壹起運回國內辦理復運進境報關及核銷手續,屬於暫時出口貨物的範圍。
(三)免於遞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
暫時進出口貨物是為特定目的而暫時進境或出境,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其進出口不是以實際進出關境為目的,不會引起境內物質存量的變化,因此,暫時進出口貨物在進出境及復運出進境時不需要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許可證件。但是,對國家規定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或者為公***安全、公***衛生等實施管制措施的暫時進口貨物,仍需向海關提交有關許可證件;對易制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有關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管制條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國際公約管制的暫時出口貨物,仍需向海關提交有關許可證件。
本案例中,屬於暫時出口貨物的發動機缸體不屬於易制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也不涉及“有關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管制條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國際公約管制的暫時出口貨物”,其出境及復運進境時,安徽A公司的報關代理人C公司不需要向海關遞交許可證件。
(四)暫時免於繳納稅費
暫時進出口貨物沒有生產和銷售等商業用途,在進出口過程中沒有外匯收入與支出,不享受國內出口退稅待遇。由於暫時進出口貨物屬於短期內暫時進出口的性質,在提供相應擔保的前提下,暫時免於繳納相應稅費;在規定期限內原狀復運出境或進境,海關退還保證金。
案例中,兩批發動機缸體的納稅義務人安徽A公司委托C公司在貨物出境時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暫時免納稅費;2011年2月底復運進境,向海關辦理暫時出口貨物核銷結關手續後,海關予以退還已收的保證金,不征收進出口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