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推進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措施的通知》(財稅[2002]7號):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扣”稅是指生產企業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中應退還的進項稅額,用以抵扣國內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當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當月應抵扣的部分的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