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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預收貨款規定

法律分析:凡對國外客戶按合同規定數量及價格在商品未發運前先匯付的款項,外貿企業財會部門必須在收妥外匯以後才能辦理發運手續。在財會部門收妥預收貨款時,以通知單通知業務部門,以便據以掌握在已收貨款或剩余額度內進行發貨。當收到出口發票時,應與客戶預收外匯帳款帳戶數額進行核對。如發現超額,應及時與有關業務部門聯系可采用通過銀行托收或匯付的方式進行清算。對結余的預收外匯帳款,也應及時與客戶進行結算。

是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預收的完全或部分貨款。 預收貨款是銷貨方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在發出商品之前向購貨方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的信用行為。即賣方向買方先借壹筆款項,然後用商品歸還,對賣方來說,也是壹種短期融資方式。 預收貨款通常是買方在購買緊缺商品時樂意采用壹種方式,以便取得對貨物的要求權。而賣方對於生產周期長、售價高的商品,經常要向買方預收貨款,以緩和公司資金占用過多的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三條 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

第六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壹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三年以內可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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