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結匯的方式有三種:收妥結匯、出口押匯和定期結匯。 1、收妥結匯 收妥結匯又稱“先收後付”,是指議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查無誤,將單據寄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賬戶通知書時,即按當時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出口公司,目前,我國銀行壹般采用收妥結匯方式,尤其是對可以電報索匯的信用證業務,因為在電匯索匯時,收匯較快,壹般都短於規定的押匯時間。 2、定期結匯 定期結匯是指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壹個固定的結匯期限(7到14天不等),到期後主動將票款金額折成人民幣撥交出口企業。 3、出口押匯 出口押匯也稱“買單結匯”或“議付”,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公司)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余款按議付日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出口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銀行同意做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出口公司提供資金融通,有利於出口公司的資金周轉。 出口押匯方式下,出口地銀行買入跟單匯票後,面臨開證行自身的原因或單據的挑剔而拒付的風險。因此,目前我國銀行只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信用證業務作押匯: ①開證行資信良好; ②單證相符的單據; ③可由議付行執行議付、付款或承兌的信用證; ④開證行不屬於外匯短缺或有嚴重政治經濟危機的國家和地區。
編輯本段出口外匯核銷單
出口收匯核銷單: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管理和制發,各分支局核發,出口單位憑此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向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順序編號的重要憑證。 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中國電子口岸執法系統中的子系統。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借助國家電信公網在公***數據中心建立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電子底賬,使海關和稅務部門實現對核銷單的聯網數據核查,並使企業憑操作員工IC卡通過本系統在網上向外匯局申請核銷單,向出口地海關進行報關前備案,出口報關後進行網上交單;並對核銷單各項信息進行綜合查詢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