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向受益人(國外出口商)開具的。
出口信用證是指出口商所在地銀行收到開證行開來的信用證後,為出口商提供的包括來證通知、接單、審單、寄單、索匯等壹系列服務。
二,出口信用證和進口信用證的具體概述
進口信用證
主要是指,保證在壹定期限內,憑議付行/寄單行寄來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按照信用證條款對外付款的書面承諾。信用證是比較完善的國際貿易結算方式,由於銀行信用的介入,為出口商安全收款、進口商憑合格的單據提貨提供了保障。
出口信用證
主要有三種適用對象,壹是開立各種信用證,如:即期信用證、延期信用證、承兌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保兌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等;二是業務處理包括:三是開證、修改、審單、付款/承兌或拒付等(其中開證有授信開證和憑保證金開證兩種);敘做進口押匯、提貨擔保等融資業務;協助進口商對外進行出口商資信調查,備貨和船情查詢等。
法律依據
《中國工商銀行出口信用證業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出口信用證業務管理,根據我國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參照國際慣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口信用證業務包括出口來證的審查與通知、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審核與處理、寄單索匯與收匯、轉讓信用證等相關的業務及其流程與環節。出口信用證項下融資業務管理辦法另行規定。本辦法不適用於備用信用證業務的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出口信用證業務。經批準開辦國際結算業務的我行分支機構均可辦理出口信用證業務。為防止系統外經營,業務審查審批項必須經過CM2002貿易融資子系統處理,業務操作必須在國際結算業務處理系統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