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可分為短期和中長期業務兩種。短期業務的私有化特征越來越明顯。僅僅在十幾年前,政府還是所有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者,約有25%的短期業務是由私營保險商在經營。僅1996年,私營保險商的保費收人就超過4億美元,保險金額超過400億美元。估計再過十年左右,這些短期業務大部分會由私營保險商掌握。
在經營機構私有化的浪潮中,私營保險商提供了更多的新產品,受到了出口商的歡迎。不但如此,出口商還能更容易得到貿易融資,得到更多的風險保障,如裝船前風險、出口前融資風險、易貨貿易風險等特殊風險。對於不適用於伯爾尼協議指導條例中的交易,私營保險商也能提供保險。
經營機構私有化不僅受到了出口商的歡迎,也受到了長期以來承辦出口信用保險的政府的歡迎。英國的出口信用擔保局(ECDG)是在1991年就把其短期信貸部門賣給了荷蘭的壹個私營保險商,並且該局實行短期信貸部分私有化的前提條件之壹就是購買者必須要開展政治風險業務。而歐洲在這方面的進程已經是比較緩慢的了。在美國,以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為例,它向在全球近40個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的美國公司提供保險服務,僅1996年就提供了112億美元的政治風險保險,比1995年增長30%。這些私營保險商認為政治風險業務不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吸引人的。 傳統上,政府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偏重於對出口商提供保險從而推動本國貿易發展,積累外匯,忽視了對出口信用保險中的風險進行管理與分散。許多政府建立或授權建立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發生連年虧損,面臨倒閉,原因就在於此。
在這種壓力之下,政府對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險中的角色進行了重新定位,實施了壹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發展貿易的角色與融資角色相分離,增強內部信息網絡系統以加強對海外客戶的了解,提高風險資產管理能力,等等。政府角色的再定位還表現在政府與私人保險商的關系變化上。在私營保險商出現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險機構與其的關系是壹種純競爭的關系。隨著私營保險商的發展,政府逐步認識到他們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開始盡力避免競爭,進行合作。這種合作關系通常是按風險性制裁來劃分的。壹般而言,政治風險與中長期風險由政府機構承擔,短期商業風險則由政府授權給私營保險商承擔。在涉及到多個國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給予融資時,政府與私營保險商也常常成為合作者。政府與私營保險商之間的合作範圍越來越廣,已經發展到由組織良好的機構來為其進行統壹安排的格局了。 在貿易全球化與金融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出口信用保險服務也在實現著國際化。歐盟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幾乎完全限制在本國市場,在認識到出口信用保險的特殊性後,歐盟委員會單獨頒布了壹條法令,並把它作為1992年單壹市場改革的壹部分。該法令允許成員國內註冊的信用保險商在歐盟範圍內經營業務。歐盟信用保險市場已經成為運作良好的區域保險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