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各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應繳納的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申報期有多長?出口企業應自出口貨物報關之日起90日內(以出口退稅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向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逾期未申報的,除另有規定且因特殊原因經稅務機關批準外,不再受理該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生產企業自行或代理出口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單證的,出口企業應按國內貨物申報納稅。在退(免)稅申報資料準確、紙質單證齊全(外匯核銷單除外)、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不符的情況下,出口企業應在申報期90天內填寫《紙質單證齊全申報備案表》, 並將退(免)稅連同紙質單證(應單獨裝訂,缺少資料應在封面註明)和預申報盤壹起,分件返還給出口退稅部門聯系人。 退稅部門審核同意後,將紙質單證復印件和完整的紙質單證申報備案表退還出口企業。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遺失或內容填寫有誤,可按規定補辦或變更的,出口企業可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申請,並填寫《出口企業退(免)稅延期申請表》。經批準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出口企業應在批準的延期內申報退(免)稅,申報時附《出口企業退(免)稅延期申請表》。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申報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外匯收入除外)(六種情況的企業除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並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申報。特殊情況下可向退稅機關申請備案或延期申報: (壹)納稅信用等級為C或D級;(二)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申報存在較多錯誤或不準確的;(四)出口退(免)稅註冊不滿壹年的(指2004年6月1日以後註冊的出口企業);(五)有偷稅、漏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記錄的;(六)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的行為。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上述特殊情形:(1)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相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二)因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相關出口退(免)稅單證的;(3)其他出口退(免)稅單證因特殊經營方式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三條規定,出口企業應當自貨物申報出口之日起90日內(以出口退稅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向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逾期未申報的,不再受理該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因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