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指申報出口的貨物的退稅。壹般是退增值稅和消費稅。當事人需要預先繳納增值稅和消費者,然後根據申報表進行退稅。壹、出口退稅額如何計算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的計稅依據根據購進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從價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收且未從國內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扣除的購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按特定數量配額征收消費稅的,是指已征收但未從國內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扣除的購進出口貨物的數量;屬於復合消費稅的,按照從價率和特定數量配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消費稅退稅額=從價消費稅退稅計稅依據×比例稅率+從量稅退稅計稅依據×固定稅率。二、出口退稅條件(1)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列為消費稅的11類消費品。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退還或免征已征增值稅、消費稅貨物的已繳稅款。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免征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有征不退”的原則。(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在國內銷售的收匯商品,如賓館、飯店等收匯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條件,不能給予退(免)稅。(3)必須是金融出口銷售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銷售出口後才能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出口貨物,而非貿易出口貨物,如捐贈禮品、個人在境內購買並攜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樣品、展品、郵遞物品等。,不能按現行規定退(免)稅,因為壹般不賣。(4)必須是已收匯核銷的貨物。根據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委托的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在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附加壹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三。出口退稅的特點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在多年實踐的基礎上,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自成體系的特殊稅制。與其他稅制相比,這壹新稅制有以下主要特點:1。收入退還行為稅是國家為滿足社會需要,在國民收入中參與剩余產品分配的壹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壹項特定的稅收制度,不同於其他稅收制度。它是貨物出口後的收入退還或減免稅行為,與其他稅制中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明顯不同。2.調整功能簡單性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政策措施。與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救濟並存的其他稅制的雙向調節功能相比,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功能單壹的特點。3.間接稅範疇的國際慣例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各國的具體間接稅政策不同,但各國在間接稅體系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是壹致的。為了堅持出口貨物間接稅“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免稅並舉制度,都是為了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退還或免除,使企業的出口產品以間接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稅收制度密切相關。沒有稅收制度,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就失去了特定的基礎。根據法律規定,出口退稅後是有額度的,壹般可以通過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計算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提供原始繳款憑證和有關資料: (壹)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退運國內,並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稅款;(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已報關驗放的。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