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余額采購單價
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享受特別退稅的出口貨物的依據按以下公式確定:
退稅計稅依據=普通發票所列銷售額/(1+征收率)
從持有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的退稅依據,按照以下公式確定:退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
生產企業: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
根據國稅發[2002]11號文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和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如委托代理出口,可由委托方或受托方開具出口發票)。如果交易是在其他價格條件下進行的,應扣除根據會計制度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申報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有差異的,在下次退稅申報時(或年終清算時)進行調整。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離岸價的,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核實。
本期應納稅額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國內貨物銷項稅-(本期進項稅-本期免退稅不得減免)
免稅和退稅的計算
免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人民幣外匯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退稅額。
減免稅額=免稅采購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原料免稅采購包括國內購買免稅原料和免稅進口料件用於飼料加工,其中免稅進口料件用於飼料加工的價格為應稅價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實際關稅+實際海關消費稅。
本期退稅和本期免稅的計算
1.如果本期期末剩余稅額小於或等於本期免退稅額,則本期退稅額=本期期末剩余稅額。
本期免稅額=本期免稅額-本期退稅額
2.本期期末剩余稅額>本期免退稅時,本期應退稅額=本期免退稅額。
當前免稅額=0
“本期期末免稅額”是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期末免稅額”。
免稅和減免稅的計算不得免除。
不予免稅和抵扣稅款=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不予免稅和抵扣稅款不予免稅和抵扣稅款=免稅采購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新開發生產企業自第壹筆出口業務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在內,當期免稅額度等於當期免稅額度;未全部抵扣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13月起按照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