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流程怎麽操作介紹如下:
生產出口退稅操作流程:壹般納稅人資格備案—進出口備案—開立外幣賬戶—退稅備案—稅局核驗生產場地的生產能力和財務核算能力—采購原材料獲得進項發票並認證抵扣—報關物流—收取外匯—退稅申報—待稅局審核通過—待收退稅款。
主要用到的材料清單如下:
1、報關單,
2、出口銷售發票,
3、進貨發票,
4、結匯稅單或收匯通知書,
5、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產品征稅證明,
8、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壹)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