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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申報表出口退稅金額怎麽填?

1.出口退稅金額應在增值稅申報表中註明:

1.當月認證的進項稅額(外貿和內貿)全部填寫:附資料(二)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行1:本期認證壹致,本期申報抵扣。

2.對於確定用於申請出口退稅的發票稅額,在附頁信息中填寫(二)進項稅額23行:免稅方式出口貨物不得從進項稅額中抵扣。

3.銷售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1)第29行出口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和勞務銷售額明細。填寫完成後,自動鉤稽到主表第7行:未沖抵退稅出口貨物銷售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方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13號),企業在單證資料齊全後申報免(免)稅,同時根據免(免)稅申報正式申報的出口銷售額計算免(退)稅,即根據單證資料收取的出口金額。

並在免退稅申報匯總表中填寫“免退稅方式出口貨物不得減免進項稅”(18欄)和“免退稅不得減免”(25欄)。

擴展數據:

(1)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列為消費稅的11類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退還或免征已征增值稅、消費稅貨物的已繳稅款。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免征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有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

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在國內銷售的收匯商品,如賓館、飯店等收匯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條件,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金融出口銷售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銷售出口後才能退(免)稅。

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出口貨物,而非貿易出口貨物,如捐贈禮品、個人在境內購買並攜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樣品、展品、郵遞物品等。,不能按現行規定退(免)稅,因為壹般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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