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可根據當地業務量和出口單位的具體情況,按照以下規定分別采取核銷、批量核銷和自動核銷的方式:
1.逐壹核銷:即出口商按照核銷單據壹壹對應的方式進行申報,外匯局按照壹壹對應的原則為出口商逐壹辦理核銷手續。適用於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以及余額核銷、收匯不完整的出口收匯數據。
2.批量核銷:即出口單位集中申報,外匯局按批量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按照核銷單對應核銷專用聯總金額的原則進行。適用於對除高風險出口企業以外的所有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進行全額核銷,以及來料加工、進料抵扣項下根據合同需核銷的出口外匯收入數據。
3.自動核銷:即出口商無需向外匯局申報,外匯局根據從“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采集的核銷單、報關單信息和從“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采集的收匯信息進行總額核銷。適用於國際收支高申報率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榮譽企業壹般貿易及其他出口貿易項下出口收匯全額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