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如何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手續?
出口貨物後,出口商應當自預計收匯之日起不遲於30日,憑核銷單、報關單、專用核銷單及其他規定的核銷單向外匯局集中或逐筆申報出口收匯核銷。實行自動核銷的出口單位,除特殊情況外,無需向外匯局進行核銷申報。
即期收匯項下,應在貨物申報出口後180天內收匯。預計收匯日期自報關之日起超過65,438+080天(含65,438+080天)的,出口單位應當在貨物申報出口後60天內,憑遠期備案書面申請、遠期收匯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等相關材料向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並在遠期備案期限內收匯。
出口單位申報出口收匯核銷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核銷憑證:
1.產品以“壹般貿易”、“進料有誤”、“授權軍品”、“非授權軍品”、“對臺貿易”等方式出口的,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核銷專用章。
2.貨物以“易貨貿易”方式出口的,應提供易貨合同、核銷單和報關單;如貨物為完全易貨,還應提供易進貨物進口報關單;部分易貨的,還應提供核銷專用印章和易進貨物進口報關單。
3.以“來料加工”或“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核銷專用章。同壹合同項下出口首次申報收匯核銷時,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合同,合同變更或終止時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以“補償貿易”方式出口且合同中以實物補償的,應提供補償貿易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報關單金額大於進口報關單金額時,還應提供核銷專用聯。
5.產品以“配合飼料”、“深加工飼料”、“外商投資飼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核銷專用章;進料抵扣的,需到外匯局進行進料抵扣登記,並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差額核銷專用章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同壹合同項下出口首次申報時,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合同;合同變更或解除時,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以“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受讓方以“進料深加工”方式進口的,提供商務部門批準的加工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和核銷專用章;以人民幣結算的,應提供人民幣入境憑證和進口報關單。
6.以“廣告樣單A”形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和報關單,並提供收匯核銷專用章,單筆未收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提供雙方簽署的合同或協議。
7.以“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的對外承包批準文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章。
8.以“退運貨物”形式出口的,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進口報關單,已辦理付匯手續的退運貨物還應提供核銷專用章。
9.產品以“來料加工退料”或“進料邊角料退料”方式出口的,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章用於收匯核銷;未收匯的,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註明“進料對口”或“進料深加工”的進口報關單。
10.產品以“來料加工退料”方式出口的,為有外匯收入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核銷專用章;不收外匯的,提供進料加工的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
165438+以外幣現金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金結算水單、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人民幣入境證明。
12.以“保稅工廠”或“出運加工”方式出口的,收匯人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核銷專用聯;加工貨物退運未收匯的,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13.以“租賃貿易”或“壹年以下租賃”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賃合同、核銷單和報關單;外商為承租人的,還應提供核銷專用章;追繳租金不足核銷的,還應提供進口報關單;如果是承租方,還應提供進口報關單電子賬戶的打印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14.如為委托出口,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核銷專用章。如不能全額收匯,還應提供委托確認書。
15.“邊境小額”出口並以現金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核銷專用印章;以外幣現金結算的,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金結算水單和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人民幣入境證明(外貿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可提供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應當提供核銷單、報關單、經海關核實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金的入境申報單或者匯款憑證;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應當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進口報關單;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回收外匯的,應提供報關單、核銷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
16.包機貿易出口以“旅遊購物貨物”和“壹般貿易”方式申報的,以現金結算的,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核銷專用章;以外幣現金或個人匯款方式結算的,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購貨發票和外幣現金結匯水單或個人匯款結匯水單;以人民幣結算的,應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和人民幣入境證明。
17.采用其他海關貿易監管方式出口的,應按外匯局及相關部門的規定提供相關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