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單位在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時,還應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說明差額原因的函,以及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如因國外商品市場變化產生差價,提供相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相關交易所報價信息。
(2)如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出現差異,提供進口商的相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書的,應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的書面擔保函。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滅失而產生差異的,提供進口商的相關函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書的,提供進口商的相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商的書面擔保函。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供報紙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因進口商破產、關閉或解散而產生差異的,提供報紙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6)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而產生差異的,提供報紙等新聞媒體公布的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信息。
(七)如因貨物短缺而產生差價,提供提單等商業單據或其他正式運輸單據。
(8)因其他原因造成差異的,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