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金額與合同、報關金額之間的差額有壹個允許的範圍。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單筆核銷單收匯金額小於申報金額且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可憑《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核銷憑證直接辦理核銷手續。超出此範圍的出口應辦理平衡核查報告手續。
請註意,這是政策允許的範圍,具體操作要求可能因法規和監管條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議您在實際操作中根據當地外匯管理政策和操作要求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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