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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發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嚴格規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出口收匯核銷的管理機關。

第三條 出口收匯核銷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即出口單位辦理備案登記、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和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均應當在其註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第四條 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年度考核情況、國際收支申報率、出口貿易方式、收匯方式以及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政策等情況,並結合相關部門對出口單位的管理意見,對出口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分別采取自動核銷、批次核銷和逐筆核銷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外匯局對出口單位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管理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均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核銷員管理辦法由各分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報總局備案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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