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 外匯局、銀行、出口單位應當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出口核銷業務檔案資料進行分類管理,除按規定需長期保存的,其他核銷檔案均保存3年備查。對出口收匯核銷項下相關電子數據,外匯局應當保存10年。
(壹)外匯局應當保存的核銷檔案資料:
⒈對於手工補錄入電子數據的,留存相應的紙質憑證。
⒉出口收匯核銷清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外匯局留存聯)。
⒊核銷備查業務項下的資料。
⒋差額核銷資料。
⒌銀行提供的核銷專用聯格式、印模。
⒍出具 “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 “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 ”、 “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核準件 ”等相關文件時審核的資料及所出具證明的外匯局留存聯。
⒎註銷業務項下應留存的核銷單。
⒏外匯局認為必須留存的其他資料。
(二)銀行應當保存的資料:
⒈ “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 ”。
⒉ “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核準件 ”。
⒊其他應當保存的資料。
(三)出口單位應當保存的資料:
⒈外匯局退回的核銷憑證,其中對於分次使用的核銷專用聯,出口單位在第壹次憑該核銷專用聯辦理核銷後,將該核銷專用聯原件留存歸檔,以後憑該核銷專用聯復印件辦理核銷及存檔。
⒉出口收匯核銷清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出口單位留存聯)。
⒊其他應當保存的資料。
第八十三條 外匯局、銀行、出口單位應當定期將核銷資料整理成冊,並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條 外匯局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及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檔案保存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十五條 對超過保存期限的檔案資料,外匯局、銀行、出口單位可以自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