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出口單位申請退匯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外匯局提供證明材料:
(1)未辦理出口報關後因故終止執行合同,但已提前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應核銷出口合同、終止執行合同證明或償付協議、專業銀行或銀行出具的收匯證明。
(2)已出口報關並已收匯,但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應提供出口合同、退賠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章。如果是退貨付款,還應提供註明“退貨”的進口報關單。
(3)已辦理出口報關、收匯、核銷手續的,提供出口合同、退稅協議、核銷專用退稅單,或稅務機關出具的未退稅(或已繳稅)證明;如果是退貨付款,還應提供註明“退貨”的進口報關單。
(4)貨款從境外誤匯至境內未核銷的,應提供情況說明、外方要求退匯函、核銷專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