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2003年8月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新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確保《辦法》相關規定的落實,規範各級外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操作,方便出口商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見附件壹)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見附件二)。 現將《規則》和《規定》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本細則自2003年6月6日起實施。各分局收到文件後,應盡快轉發其分支機構、外資銀行及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其分支機構。各分局、支局應采取多種形式對轄內出口單位進行宣傳和組織培訓,確保《辦法》和《細則》的順利實施。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反饋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
附件: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程序》(略)
外匯管理局
2003年9月8日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