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到出口收匯核銷單後,應加蓋公司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壹式三份,並以重要單證或票據形式保存。(註意:它與操作員卡分開存放)
3.按照核銷單的順序登記“出口收匯核銷單登記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核銷單登記表”。
4.采集業務時,按照接收流水號的順序分發使用;收貨時,應在“核銷單登記表”上註明收貨人名稱、收貨日期和報關出口的申報口岸。受理業務後,登錄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子系統進行備案,並在“核銷單登記表”上註明備案日期。《業務收匯核銷單》準備報關時應加蓋公司公章。
5.報關後回收核銷單時,應認真核對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完整壹式三份,出口退稅是否加蓋海關印章(無海關印章的核銷單無效),並在“核銷單登記表”上註明回收日期。核銷單確認後,登錄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子系統提交核銷單,登錄“出口退稅”子系統提交退稅,並在“核銷單登記表”上註明提交和提交日期。(壹般情況下,外管局會在出示單據後4個工作日內收到數據,主管退稅機關會在每周五下午讀取數據。此處的提示日期和提交日期用於出口收匯核銷和出口退稅申報)。註:註銷或作廢的核銷單,由外匯局註銷後在《核銷單登記表》上註明註銷日期。
6.出口收匯後,憑①收匯水單(出口結匯)、③出口收匯核銷單(壹式三份)、④銀行出具的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和銀行結匯業務專用章、經辦人姓名的出口發票等資料,並附完整的電子信息,到外匯局“出口收匯核銷”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核銷後,應在“核銷表登記表”上註明核銷日期。
7.核銷完畢後,按核銷時間順序在每份核銷單的右下角註明核銷序號,並將核銷的相關信息登記在“* *公司出口收匯核銷清單”(見表2)備查。將驗證表撕成三份後,執行以下操作:
(1)出口收匯核銷單存根聯按收款時的流水號整理保存。可以自由選擇每100組綁定或者每50組綁定。
(2)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退稅款應納入出口退稅申報資料,作為所屬批次的附件保存並裝訂成冊,供出口退稅機關參考或直接退稅申報時使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中間聯作為出口收匯核銷數據存檔。裝訂方式為每50組核銷材料裝訂壹冊,在不遺漏數據的前提下,所有材料裁切成A4紙或不超過A4尺寸。(1)裝訂封面(見表3);②封面附50套“出口收匯核銷單”;③最後附上50組核銷單據資料。文件資料裝訂順序為出口收匯核銷單(中間聯)、出口報關單(出口結匯聯)、出口發票、銀行收匯水單、涉外收入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