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境外,提高收匯率,1991年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中國銀行聯合制定了《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該辦法采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方式,對出口貨物直接收匯控制。《出口收匯核銷單》是跟蹤、監督出口單位出口後收匯核銷和出口單位辦理貨物出口手續的重要憑證之壹。該控制方式的具體內容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收匯核銷單》,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寫,海關憑以受理報關,外匯管理局憑以核銷收匯的壹種出口收匯管理制度。該制度體現出海關對出口貨物的監管職能,以及國家對出口單位收匯的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