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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填寫方法

1,出口單位名稱

填寫中國有出口權的外貿公司或企業簽訂合同或執行出口貿易合同的全稱。委托報關時,應填寫委托單位名稱;委托出口,以出口代理人名義簽訂出口合同並負責收匯時,應填寫代理人名稱。兩個或兩個以上出口代理人共同出口時,應填寫負責報關的出口代理人名稱。

數字

此欄由簽發空白核銷單的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預先編號。

3.投寄日期

過賬日期是指銀行在信用證或托收項下的過賬日期。此欄由受托銀行或匯款銀行按實際郵寄日期填寫;如果是自行寄送單據,出口企業應通過寄送單據填寫實際的用匯需求日期。

4.BP/OC號(購買票據/對外托收)

BP號指信用證項下的議付通知書號,OC號指托收項下的托收訂單號。本欄由受托銀行或托收銀行根據信用證項下的議付通知書號或托收項下的托收訂單號填寫。

如果出口是自行郵寄,在BP/OC欄填寫“自行郵寄單據”。

5.結算/收款日期

本欄中,付款行應填寫從國外銀行或進口商處收到貨款的實際日期。

6.相關費用及付款處理方式

相關費用和付款處理方式指出口項下的附屬費用和經批準保留現金的付款金額。填寫時,如所列項目中出現壹項,則在該項前的□”內打“√”,並填寫費用金額。如果沒有出現,則不會填寫。

7.結關

海關審核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後,在本欄加蓋“驗訖”章放行。

8.受托行/付款行備註

本欄由受托銀行或托收銀行根據托收情況在必要時填寫。

9.出口商的意見

本欄由出口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必要時填寫。

10.外匯管理部門審核意見。此欄由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核銷情況填寫。

11.出口貨物的數量和總價

根據報關單的內容,填寫出口商品的品種、數量、交易條件、總價和應收外匯幣種。

12.外匯托收方法

本欄必須嚴格按照合同內容填寫,每種收匯方式應註明即期或遠期和遠期天數。在分期付款的情況下,應列出每個付款日期的金額。

13.預計收款日期

根據合同規定的財務付款日期或根據合同計算的收款日期填寫。

14.出口收匯核銷申請表

出口單位在從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前,應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外匯局申請領取核銷單,然後憑企業經營者ic卡及其他所需證件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

外匯局根據出口商申請的核銷單份數和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向出口商簽發核銷單,並將核銷單電子賬戶數據傳輸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

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出口單位應加蓋單位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的條形印章,並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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