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壹、核銷開戶
出口單位申請辦理“中國電子口岸”IC卡及辦理出口收匯核銷開戶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介紹信、開戶申請書,核銷員身份證及復印件
(2)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需提供《外匯登記證》
二、申領核銷單。出口單位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應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核銷員證(首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內容包括核銷員姓名和領單份數及出口合同復印件)
(2)出口企業核銷員本人“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
三、收匯核銷。
1、全額收匯核銷:
(1)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及退稅聯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商業發票正本。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由稅務部門統壹制定的出口發票,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專用章;其他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發票須加蓋企業發票專用章。
(5)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具備銀行“業務公章”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相應的核銷單編號等必備要素),異地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加蓋收匯地外匯局“出口收匯核銷業務監管專用章”確認的水單。
2、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繳費辦理收匯核銷:
(1)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全額核銷中2、3、4、5點的單據。
(3)海關登記手冊、企業合同及外經貿部門批準件(正本及復印件)。
3、進料加工抵扣出口收匯差額核銷:(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每次申請辦理抵扣差額核銷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進出口登記手冊、進出口合同(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海關審批備案)
(2)全額收匯核銷中的1、2、3、4、5點的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及企業外匯核銷IC卡
4、其它特殊貿易方式出口,按照《實施細則》要求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5、企業貨物報關出口後發生退貨辦理核銷:
(1)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出口發票正本
(5)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退運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6)進口發票正本(應為紅字)
(7)企業外匯核銷IC卡。
擴展資料:
辦理
壹、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或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蓋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5、外經部門批文復印件和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流通型進出口企業);
6、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自營型進出口企業);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壹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壹致。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
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後,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 防偽標簽、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遺失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後,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 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壹登報聲明作廢。
1、對於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註銷;
2、對於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於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後,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外匯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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