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因國外商品市場變化產生差價,提供相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相關交易所報價信息。
2.如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出現差異,提供進口商的相關信函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書的,應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的書面擔保函。
3.如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失而產生差異的,提供進口商的相關函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書的,提供進口商的相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商的書面擔保函。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供報紙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因進口商破產、關閉或解散而產生差異的,提供報紙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6.如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而產生差異,提供報紙等新聞媒體公布的或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匯率信息。
7.因貨物短缺而產生差異的,應提供提單等商業單據或其他正式裝運單據。
8.如因其他原因造成差異,應提供外匯管理機關認可的有效證明。
對於上述收匯差額,外匯管理機構核銷員應核實相關單據的真實性,經授權簽字人審核簽字後,方可辦理差額核銷;其他原因造成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外匯管理機關認可的有效證明進行差額核銷。
完成差額核銷手續後,外匯局應在出口收匯核銷退稅專用聯上簽註凈收匯、幣種和日期,並加蓋“核銷章”退還企業,留存全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