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已申報退(免)稅,但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並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四)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壹般納稅人以壹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人民幣外匯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以原料加工轉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壹般納稅人和出口上述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報價)÷(1+征收率)×征收率。
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已按規定計算減免稅並已轉入成本賬戶的,可從成本賬戶轉入進項稅賬戶;外貿企業已按規定計算稅率與退稅率的差額並轉入成本賬戶的,可將稅率與退稅率的差額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賬戶。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為應稅消費品的,除另有規定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消費稅。
出口轉內銷商品明細會計科目主要涉及以下四個項目:
1為“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科目,主要用於核算出口視同內銷的成本,沖減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2.是“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科目,主要用於核算出口視同內銷的收入,沖減相應的出口收入。
3.是“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出口視同內銷”科目,主要用於計算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通過本科目調整本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增減。
4.是“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視同內銷”科目,主要用於計算出口視同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通過本科目調整本期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增減。
出口視同內銷征稅時增值稅的計提依據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