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賣方信貸的程序和做法是:
(1)出口商(賣方)以延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向進口商(買方)銷售大型機械設備或成套設備。在這種貿易方式下,進口商和出口商簽訂合同後,進口商先支付10% ~ 15%的保證金;部分交付的承兌和保函到期時,分期支付10% ~ 15%的貨款,剩余70% ~ 80%的貨款在全部交付後的幾年內分期償還(壹般每半年壹次),延期付款期間支付利息。
(2)出口商(賣方)向當地銀行貸款,並簽署貸款協議以籌集資金。
(3)進口商(買方)向出口商(賣方)分期償還利息後,出口商根據貸款協議用其償還從銀行獲得的貸款。出口商向銀行借用賣方信貸時,必須按出口信貸利率支付利息,還要支付信用保險費、承諾費和管理費。這些費用被加到成套設備的出口價格中,但每項費用的具體金額進口商並不知道。所以延期付款的價格壹般比現金支付的價格要高,有時會高出3% ~ 4%,有的甚至高出8% ~ 10%。
二。應用條件
1.借款企業經營管理正常,財務信用狀況良好,有能力履行出口合同,有能力落實可靠的還款擔保並在中國銀行開立賬戶;
2.出口項目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企業合法經營範圍,經有關部門審批並具有有效合同;
3.出口項目經濟效益好,交換成本合理,各項配套條件落實;
4.本合同的商務條款應在簽署本合同前獲得中國銀行的批準;
5.進口商信譽可靠,能提供外國銀行付款保函或中國銀行認可的其他付款保函;
6.原則上,出口合同應由出口信用保險承保;
7 .借款企業原則上應提供中國銀行認可的還款擔保;
8.借款人申請外匯貸款的,必須落實相應的外匯還款來源。
法律依據
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項目評審實施細則(暫行)
第五條出口賣方信貸項目的評審工作由項目評審部設立的出口信貸項目評審部承擔。出口信貸項目評審辦公室與信貸部相關業務處室要相互配合,在保證信貸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