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開戶時,開戶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自己的銀行。開戶銀行限於所有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3.開戶單位應按我局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全部材料。賬戶經我局核準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憑《外匯賬戶開戶核準書》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應填寫《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回執,交回開戶單位,開戶單位應在開戶後5個工作日內憑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賬戶使用證》。開戶單位超過30個工作日未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外匯局核發的外匯賬戶開戶批準書自動失效。
4.壹個開戶單位原則上只能開立壹個同壹性質的外匯賬戶。因業務需要確需開立兩個以上賬戶的,外匯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嚴格審批。
5.開戶單位遺失《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或《外匯賬戶使用證》的,須登報聲明作廢,持登報公告和《重新備案申請書》到外匯局辦理手續。
7.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