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外境內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的貨物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免稅或退稅政策。
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加工區必須配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和有效的監控系統;海關在加工區設立專門監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暫行辦法》和《中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暫行辦法》,對進出加工區及區內相關場所的貨物實行24小時監管制度。
加工區退(免)稅有什麽規定?
(壹)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下同)並帶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裝物,以及建設基本設備、加工企業和行政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的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 區外企業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免)稅。 區外企業和區內有關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區內企業建設基礎設施和區內加工企業、辦公用戶提供合理數量的基礎設施物資。
(二)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生產、消費物品和運輸工具,不予退(免)稅。
(三)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轉入出口加工區使用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和基建物資,不予退稅。
(四)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企業和實行“免、抵、退”或“先征後退”稅收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上述第(壹)項所述貨物,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免)稅;外商投資企業銷售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上述第(壹)項貨物,免稅至2000年底。
(五)區外企業銷售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壹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對銷往區外企業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允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的規定開具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
(六)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並運至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以及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建設所需的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海關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在報關單“到達國”欄內註明“出口加工區”。
出口加工區外的企業賣給區內企業可以退稅嗎?根據上面邊肖提到的相關介紹資料,我們都知道該產品可以作為出口貨物處理。當然,如果妳覺得上面講解的材料還有其他會計問題,不妨來這裏咨詢妳的老師,專業的會計老師會為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