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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稅清算管理辦法

導語:以下是我收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1.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歷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下同),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按照出口退(免)稅政策和《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

2.清算範圍包括出口企業上壹年度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以及上壹年度應退而結轉的退(免)稅。

出口企業是指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或退稅辦法)的外貿(工貿)企業、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含1994 1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有卷煙出口權的煙草進出口公司。

3.清算時,退稅機關應嚴格按照現行出口退稅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根據附表1至9中的內容,核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名稱、數量、金額和退(免)稅情況,並與出口企業相關賬目進行核對。附表1至4為清算後退稅機關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清算表;附表4至9是退稅機關對出口企業進行清算的表格,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附表4至9的內容進行補充或變更。清算驗證的主要內容是:

(壹)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否準確;

(2)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適用是否準確;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是否按財稅字[1997]50號等文件規定辦理了免抵退稅申報審批手續;企業是否自行免稅或抵稅;出口貨物是否按照“不予抵扣或退還的進項稅額”的規定進行計算和處理;

(4)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減免稅原材料、零部件並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這些銷售料件的應納稅額是否在出口企業當期辦理的出口退稅中扣除,是否存在漏扣或少扣等問題;

(5)存在未指定出口企業出口貴重貨物退稅問題;

(六)是否存在出口不允許退稅貨物或免稅貨物退稅的問題;

(七)是否存在超計劃出口卷煙免稅問題;

(八)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後,是否向退稅機關辦理了申報手續,繳納或抵扣了稅款;

(9)出口企業是否按期結匯,長期結匯(180天以上)的出口貨物在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是否附有外經貿部出具的長期結匯證明;

(十)實行甲、乙類退稅管理的企業是否已收齊外匯收匯核銷單等全部退稅憑證,未收齊外匯收匯核銷單等全部憑證的退稅,清算時予以抵扣;

(十壹)出口企業是否從事‘四自、三缺’業務,是否涉嫌騙取退稅;

(12)出口企業為退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專用稅票和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規範、真實、有效,是否存在偽造、變造、非法購買、虛開等欺詐問題。

(13)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調整變化需要結算的其他內容。

四、退稅機關可以采取兩種清算方式:

壹是出口企業根據退稅機關的要求自行進行清算,並將清算自查報告、清算表等清算資料報退稅機關審核確認;

二是退稅機關直接清算出口企業。無論采用哪種方式,出口企業的清算面積必須達到65,438+000%。退稅機關應在清算時追回出口企業已退(免)稅,並限期補足已退(免)稅。

五、每家出口企業清算結束後,退稅機關應向出口企業發出‘清算通知書’。“清算通知”的內容包括:

(壹)出口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清算範圍、企業當年出口額、主要出口品種等。、清算後出口企業應退稅款等資料;

(二)清算中發現的問題、多付、少付和錯退的金額及原因;

(三)清算結果及意見。《清算通知書》的格式由當地稅務機關自行印制。

6.清算期內(清算年度3月31日前,下同)所有出口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方式的生產企業除外)未收齊全部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海關與外匯電子信息與審核不符,存在貨源問題。出口企業應填寫《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單證錯誤及不予回復記錄表》(附表7)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單證錯誤及不予回復記錄表》(附表9),並在清算期內向退稅機關報告,退稅機關復核確認後備案,退稅機關根據以下情況分別處理。出口企業在清算期內未備案的,在清算期結束後。

(1)外貿(工貿)企業(包括實行‘先征後返’辦法的生產企業)、允許退稅的企業等。)填寫附表7。《備案表》所列出口貨物在清算年度的6月30日前已辦妥退稅單證,海關、外匯電子信息證明無問題的,予以退稅;無法核對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且在此期間未收到回復且出口企業未能提供證據的,退稅機關將不再辦理該出口貨物的退稅;

(二)實行免抵退稅管理方式的生產企業應填寫附表9。對於列入《備案表》的出口貨物,其免抵退稅額應按照《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規定,與生產企業的其他出口貨物壹並計算。清算年度6月30日後未領取退稅單證或海關的,無法核對外匯電子信息,企業未收到回復並提供證明材料的。

七、地方清算工作必須在當年3月31日前完成。清算結束後,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上壹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上年出口貨物是指出口企業在6月65438+10月1至6月65438+2月31申報出口的貨物,出口日期為出口貨物。

(壹)出口企業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如企業倒閉、歇業、破產、搬遷、轉業、合並、分立等。出於某種原因;

(2)出口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暫停或暫停壹定期限的出口退稅權和出口經營權。

八、退稅機關應在企業清算期內暫停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直至企業清算結束。企業清算時間可以不受本辦法規定的清算結束時間的限制。

9.出口企業向退稅機關提交的清算資料應由企業法人審核簽字(蓋章)並加蓋企業公章。發現出口企業提交的清算資料不全、清算資料不全、清算表項目遺漏或填寫錯誤的,退稅機關應將清算資料退回企業並重新提交。

10.清算時,出口企業未提供相關財務賬冊和清算資料,不配合退稅機關清算工作,致使退稅機關不能按時完成清算任務的,退稅機關暫不辦理企業清算期當年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直至企業清算工作結束。企業清算時間可不受本辦法規定的清算結束時間的限制,但退稅機關應在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清算報告中予以說明,直至未來企業清算結束。

11.清算期間,出口企業應繳納的稅款必須按期繳回倉庫。逾期不繳納的,加收2?從到期日起將按日計費。滯納金。

十二、在清算工作中,凡發現出口企業未如實申報清算情況,弄虛作假,以及在出口退稅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徹底查處,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3.清算期內退稅機關辦理的上壹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和'備案表'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應分別審核、批準和統計,不得與清算期內新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相混淆。

十四、各地退稅機關應建立出口退稅清算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劃分出口企業和稅務機關應保管的清算資料,並裝訂成冊建檔。

十五、各地退稅機關要認真負責地做好清算工作,按時完成清算任務。年度清算結束後,國家稅務總局將對各地的清算工作進行評估。

十六、各地應在清算期結束後壹個月內(即4月30日前)將清算結果及本辦法附表1至附表4所列內容逐壹填制書面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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