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銷售額以外幣折算的,折算率可以是業務發生當日或當月的1號匯率中間價。
出口退稅匯率,即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將外幣離岸價銷售額按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計算退稅。目前還沒有規定這種退稅換算率,但根據稅務總局1999年12月15號文件的要求。2015 162、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會在每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系統中外幣的外匯人民幣折算率設置。折算率以當月6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因此,為了與稅務局的審核系統相對應,企業申請退稅的匯率也采用1的中間價。
綜上所述,實際操作中,出口企業采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出口月外匯中間價1。如果1是節假日,他們會根據銀發2014 188找到前壹天的外匯報價1(如果前壹天沒有匯率,繼續)。有些地區使用出口月份第壹個工作日的匯率,比如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