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業應在每月25日前,將上月出口第三方結算的相關信息(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號、收款人名稱、收款人國別、收款幣種、收款金額等)填寫在《出口第三方結算信息表》中,並提交給其開立備案登記表的銀行。
2.銀行應在每月最後壹個工作日前,將上月出口第三方結算信息表匯總後,通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進行申報。
3.對於單筆5000美元以上的出口第三方結算交易,銀行應還原為收款和付款信息進行逐筆申報;對於單筆5000美元以下的出口第三方結算交易,銀行可進行分類匯總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