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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單據的基本單據流程

出口單據的基本單據流程

出口單證是指出口地企業和有關部門涉及的單證,包括貿易合同、出口許可證、出口報關單、包裝單據、出口貨運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匯票、檢驗檢疫證書、原產地證書等。下面是我給妳整理的出口單據的基本單據流程。歡迎閱讀瀏覽。

壹.說明

1.票據行為

(1)出票

(2)背書背書是指收款人在票據背面簽名或作出壹定的批註,表示票據的轉讓。轉讓人被稱為背書人,受讓人被稱為被背書人。受讓人可以再次背書後再轉讓,這樣壹張票據可以多次轉讓。背書的類型有:

1)空白背書:背書人只簽名,不加註釋。

2)記名背書:背書人簽字,並註明車票轉讓給指定人。

3)限制性背書:背書人在票據限制性條件上簽字並註明。

(3)執票人須於匯票經簽署或承兌以作付款或遠期時,向受票人出示該匯票。

(4)在匯票上簽名時,執票人必須先要求受票人在匯票上簽名。付款人見票後,除見票即付外,遠期匯票還須有簽章、日期及壹些附註,如“見票後30日付款”。

(5)遠期匯票的承兌,要求付款人在付款前承兌,即付款人在匯票前面簽署承兌字樣,後面簽名、日期和壹些註釋。

(6)參與承兌當匯票向付款人提示而被拒絕承兌時,經持票人同意,承兌人參與承兌,他將在匯票上批註“參與承兌”字樣、簽章和日期。承兌人不像承兌人壹樣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他只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承擔付款義務。

(7)票據保證是保證人向票據的特定債務人支付票款的保證。

(8)見票即付,遠期付款到期。

(九)拒絕承兌、拒絕付款的持票人提示匯票,承兌人拒絕承兌的;或者付款人到期拒絕付款的,應當制作拒絕證書。拒絕證書是法定的公證機關或者其他有權出具證明的機構在法定期限內在持票人請求付款的地點出具的證明付款人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法律文件。持票人取得拒絕證書後,可以對前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而無需提示付款。

(10)追索權日內瓦票據法規定,票據因時效消滅而喪失追索權。例如,匯票承兌人的權利自到期日起3年內有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自我否定證明之日起或自到期日起1年;匯票背書人清償匯票並向前手追索的,匯票背書人自清償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2.票據類型

(1)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由付款人按照約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遠期)無條件支付給指定收款人的指令。

(2)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

(3)支票的受票人是銀行。

二。運輸單據

1.裝運單據的類型

(1)出口倉單或提單

(2)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貨物清單

(三)出口貨物運單

2.貨運單據的類型

(1)海運提單

(2)委托預訂變更單

(三)鐵路運單

(4)收到運輸的貨物

(5)大陸橋聯運收據

(6)航空貨運單

(7)郵包收據

三。商業發票和裝箱單

1.發票的作用

(1)買賣雙方進行貨物收發、貨物收付和會計核算的憑證。

(2)買賣雙方辦理報關。

(3)賣方準備其他文件的依據。

(4)在沒有開具即期付款匯票的情況下,賣方將憑發票向買方收款。

2.發票內容

(1)應註明“商業發票”或“發票”字樣。

(2)應提供出口商的全稱和詳細地址。

(3)須述明進口商的名稱及地址。

(4)註明發票號和合同號。

(5)註明出發地和目的地。

(6)詳細說明貨物的描述。

(7)運輸標誌和零件號。

(8)必要的陳述。

(9)進口許可證號。

(10)出口商簽字蓋章。

(11)貿促會認證。

(12)領事簽證。

四。海關發票

1.海關發票的作用

(1)供進口商提交貨物進行核查估價和征稅;2)提供貨物原產地的依據。

(3)供進口國海關查詢貨物在本國市場的價格,確認是否存在傾銷。

(4)便於統計。

2.不同國家有很多不同的海關發票格式,具體操作請註意。

3.準備海關發票

(1)必須與商業發票中的相應項目完全壹致。

(2)當必須列出國內市場價格或成本價時,應註意其低於銷售的離岸價格。

(3)準確計算運費、保險費和包裝費。

(4)海關發票應向收貨人或提單的通知人付款。

(5)海關發票簽字人可以由出口單位負責人簽字,見證人必須由另壹人簽字,不能是同壹人。

動詞 (verb的縮寫)保險單據

保險條款印在保險單背面,正面應寫明以下內容:

(1)投保人姓名

(2)運輸標誌

(3)貨物名稱

(4)保險金額壹般為發票金額的10%。

(五)船舶或者運輸工具的名稱

(6)經營日期

(7)對於費率,壹般填寫“按安排”。

(8)運輸起點和終點。

通常按照中國國際商會的條款投保險別。

(10)賠款地點壹般在投保目的地支付賠款。

(11)投保日期。

6.貨物原產地證明書

中國有許多由不同的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它們是:

1.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原產地證書

2.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書

3.歐洲經濟同源證書

4.對美國出口的原產地聲明

5.其他原產地證書

七。商品檢驗證書

中國國家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書

(1)質量檢驗證書

(2)重量檢驗證書

(3)數量檢驗證書

發展

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基本合同:

01眾所周知,國際貿易是以合同為中心的,不同國家的企業之間訂立的貨物進出口合同統稱為國際銷售合同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02、在我國對外經濟交往中,有許多與外方有關的合同,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合同;

03,這是因為:在對外貿易中,雖然貿易方式有很多種,但通常的以交易方式單邊進口或出口的方式仍然是主要的和基本的方式,其他方式不是以它為基礎就是以它為發展;04.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外方以貨物或者合資、合作企業的資金進口所需物資,或者出口產品,或者兩者兼有;

05、在技術轉讓貿易中,因為它往往與相關機器設備的進口相結合;

06、在勞務合作和工程承包業務中,通常是在勞動力輸出和輸入的同時帶動建材的輸出和輸入;

07、這些對外經濟交往大多離不開貨物進出口,而國際貨物買賣合作則是以逐筆交易和貨幣結算的形式,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商人達成貨物進口或進口合同;

08、從事外貿的企業在進行交易時,通常要與供應商、需貨部門、運輸、保險、銀行等機構簽訂合同。這些合同都是為了履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輔助合同。最基本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必須遵守法律規範:

0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同其他經濟合同壹樣,體現了我國外貿企業與外國客戶之間的經濟關系,也體現了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02、經濟合同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手段。只有符合法律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他們的義務才能受到法律的監督和約束;

03,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於3月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法律自6月1999 65438+10月1日起施行;

04、《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實施,必將保護涉外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05、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根據我國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06、法律規範:

答,首先要符合國內法律。

國內法是指國家制定或承認的,在其主權管轄範圍內有效的法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符合國內法,也就是說要符合某個國家制定或承認的法律。例如,根據《中國民法通則》

第六條和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規定,訂立合同,包括涉外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即使依法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也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利益。但是,由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居住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不同國家的法律對同壹事項往往有不同的規定,壹旦發生糾紛或爭議,如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律不壹致,就變成了以哪個國家的法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的問題,也就是俗稱的“法律沖突”;

為了解決這壹問題,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對其涉外經濟合同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各國的規定不壹樣。有適用於締約地的法律和適用於履行地的法律;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或者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於合同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內法。”;

什麽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必須由受理合同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不同交易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例如,總部設在北京的壹家中國外貿企業和總部設在東京的壹家日本企業在廣州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上簽署了壹份銷售合同,條件是貨物在上海港裝船交付。由於本合同在廣州訂立,在上海履行,同時在中國履行,因此可以認為與本合同關系最密切的國家是中國。另壹方面,如果合同是在東京簽訂的,交貨地點是日本的壹個港口,如果合同沒有選擇準據法,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處理合同糾紛時可以適用日本國內法;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也必須按照國際慣例辦理。

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壹些相對明確和固定的貿易習慣的壹般慣例,包括書面的和不成文的;

但是,主要由國際貿易組織編纂和解釋、成文、為大多數國家相同立場的人所認可、並被* * *廣泛使用和遵守的原則、規範和規則;

國際貿易慣例只有在實踐中被認可或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締約方可在通過《公約》時對其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

目前,中國外貿工作最重要的是關閉貿易條件和支付結算的做法;還有壹些雙方形成的其他慣例和做法,也能對當事人起到法律約束作用;c、我國對外貿易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也應符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與合同有關的國際條約。目前,與中國對外貿易合同有關的國際條約主要有:

(01)我國與部分國家締結的雙邊貿易協定或貿易支付協定、貿易協定,以及我國批準或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02)1980年制定,1986 11年2月中國批準,1988 1年10月生效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可以說是與中國外貿關系最大的國際條約。當我國政府交存《公約》批準書時,它作出了兩項保證:

a、保留《公約》第壹條第壹款(b)項,即中國不同意擴大《公約》適用範圍。對於中國企業來說,公約只適用於公約締約方之間訂立的合同;

B.對《公約》第11條、第29條和相關條款持保留意見。也就是說,中國企業在與外國締結、修改和終止協議時,應采用信函、電報、電傳等書面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締結或者參加時保留的條款優先於國內法;

三。有效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必要條件:

(壹)買賣雙方應具有合法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我國《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例如

如果是“自然人”,那壹定是公民;

01,未成年人不承擔合同責任;

02、精神病人或醉酒者在發病期間或無意識狀態下達成的合同,也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如果是“法人”,行為人應該是企業的授權代表,如:

1,非企業負責人代表企業訂立合同時,壹般應具備授權證書、委托書或類似文件;2.在中國,只有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才被政府允許和批準從事對外貿易活動,並就其擁有經營權的商品與外國訂立銷售合同;

(2)是指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同意。

0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的法律行為,不是單方行為。因此,合同只有在雙方同意,即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而且這個協議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02,在實踐中,需要經歷壹方要約,另壹方接受這壹要約的過程;

03,這種自願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

04、如果認定壹方以欺詐、威脅、暴力手段使另壹方接受合同的,在法律上無效;

(三)必須為對方付費。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壹個雙向合同,是相互支付的。有償交換是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性質決定的,有些國家稱之為“對價”。也就是說,壹方享有的權利是基於另壹方的義務,雙方應當互有權利。賣家發貨,買家交錢,相互支付。未按合同規定交貨或付款的,應賠償對方損失;

(4)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01,所謂“合法標的物”,即貨物和貨款必須合法。商品應該是政府允許出口或進口的商品,如果政府控制,應該有許可證或配額。外匯的收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02、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除了前面提到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我國已經頒布的涉外經濟合同法律外,還有海關法、海商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多部單行法。

03,此外,我國政府制定了壹系列對外貿易法律和管制措施,以及我國政府締結和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我國企業締結的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遵守,不得違反;

04、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還規定,凡涉及最高限價、限制銷售區域、限制競爭等的合同。,如果不符合反壟斷法、競爭法等的規定。,是在違背公眾利益的範圍內。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

(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01,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或者超過壹定金額的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承認口頭合同有效;

02、有些國家允許使用海關合同;

03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規定,訂立銷售合同無需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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