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第三條出口收匯核銷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即出口單位到註冊地外匯局辦理備案登記、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和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貨物出口後,出口商應當按照出口合同約定的收匯時間和方式以及報關單上註明的成交總價及時足額收回貨款。貨物報關出口後180天內收匯,長期備案收匯期限內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