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到海關現場辦理驗單、征稅、通關手續時,應當提交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壹致的紙質報關單、國家實行進出口管理的許可證以及海關要求的附隨單證。
第二十六條紙質報關單可以使用規定格式的預印報關單或者直接打印在A4空白紙上向海關提交。
進口貨物紙質報關單壹式五份:海關操作聯、海關留存聯、企業留存聯、海關核銷聯、證明聯(用於進口付匯)。
出口貨物紙質報關單壹式六份:海關操作聯、海關留存聯、企業留存聯、海關核銷聯、憑證聯(出口收匯用)、憑證聯(出口退稅用)。
第二十七條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隨附的單證包括:
(壹)合同;
(二)發票;
(3)裝箱單;
(4)貨物艙單(艙單);
(五)提單(運輸);
(六)委托報關協議;
(七)進出口許可證;
(八)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及其他相關進出口單證。
海關應當保存進出口許可證正本,其余單證可以保存副本或者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