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的發放實行逐級核發,專人負責制。國家外匯管理局向各分局核發核銷單,各分局向所轄中心支局核發核銷單,各中心支局向所轄支局核發核銷單,各外匯局向所轄出口單位核發核銷單。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核銷單發生全額退關、填錯等情況的,出口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單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