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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攜帶現金超額技巧

根據我國《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攜帶外幣現鈔單次出境,攜帶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無需向海關申報;攜帶總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須向銀行申請《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簡稱《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申請《攜帶證》的程序是:準備好材料,包括護照、有效簽證或簽註、存款證明(利息清單或取款憑條)或相關購匯憑證。如從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外幣現鈔的,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公證書)。出境人員持上述審核材料向存款銀行或購匯銀行申領《攜帶證》。銀行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上述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海關憑此《攜帶證》放行。銀行向出境人員核發《攜帶證》時,不得超過本行存款證明的金額或購匯金額,銀行核發的《攜帶證》每張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攜帶證》應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準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並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壹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廢。

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按規定,每位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如有特殊情況,可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攜帶證》,需準備的材料與上述基本相同,外匯局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書面申請及其他材料的復印件5年備查。海關憑此《攜帶證》放行。

近來有書籍稱,壹些遊客由於隨身攜帶現金不符合規定,在國外旅遊時行程受阻。其實,不少旅遊熱門國家對遊客隨身攜帶現金數額都有規定,出國前壹定要提前了解清楚。

美國:入境時攜帶的現金和金融票據總額如超過1萬美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同時應提供銀行對賬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證明現金在。未如實申報者,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包括沒收所帶現金和金融票據。

德國:每人攜帶現金或等值可流通證券價值總和等於或超過1萬歐元,入關前須填寫海關申報單,並向德國海關申報,否則會被處以罰款。

俄羅斯:壹次攜帶折合1萬美元以下的現金或貨幣工具入境無須書面申報,超過此數額需向海關書面申報,否則將被處以行政或刑事處罰。

加拿大:入境時攜帶的金額超過1萬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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