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攜帶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65438美元+00000(含)的,憑本人銀行存款證明、護照或有效簽證向銀行申請外幣攜帶證明。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外幣攜帶證明驗放。
3.攜帶出境金額超過65,438+00,000美元的,應當向存款地或者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支機構申領外幣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外幣攜帶證明驗放。(!!壹般是不批準的!!)
4.使用多張外幣攜帶證明的,加蓋銀行印章的外幣攜帶證明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美元+00000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5.外幣攜帶證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壹次有效。